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第四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招標人將招標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執法監管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等有關機關。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從事建筑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代理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證明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有關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不得將所有制形式、企業注冊地、過高資質等級要求、特定地域業績及獎項等設置為招標條件。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文件不得要求中標的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招標人應當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險性較大工程,要求投標人投標時補充完善危險性較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在編制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在開標前應當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標底價超過建筑工程概算時,招標人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筑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招標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投標人,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招標發包給一個承包投標人,但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招標。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應當推行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
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工程。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招標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需要將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單位的確定方式等有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按國家規定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形式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推行電子保函。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鼓勵建筑業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利益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從事代理行為,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
(二)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擅自修改、偽造、變造、隱匿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標通知書等結果文件。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設有標底的,公布標底。
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電子招標投標可以提交符合電子簽名和存檔形式的報告。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招標投標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四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的報價為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異常低價投標參照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中標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禁止中標的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就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督、“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督查等形式,依法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管,發現未按規定評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機制,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等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市場和履約現場聯動機制。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運用投標人履約行為的信用評價和行政處罰結果。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的禁止性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整改,并依法從重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